复旦大学基础医学院教代会细则

   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,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。依据《教师法》和教育部、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《复旦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本实际,制订学院教代会细则

第一条  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)是指校内各院、系、产业、后勤及机关等单位教代会。二级单位教代会是高等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,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,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。

第二条  基础医学院二级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,开展工作,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,促进学院各项任务的完成。

第三条  基础医学院二级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教代会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建议:

1、听取学院党政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学院建设发展规划、教育教学改革方案、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、财务决算以及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等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2、听取学院的岗位聘任制、考核办法,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、职工绩效考核奖励量化标准方案、教职工奖酬金发放办法,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规章制度和事项并审议通过

第四条 学院党政领导重视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,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。教代会积极支持院长和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工作,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。 

第五条  学院教代会届期参照《复旦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》一般为5年,学院教代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,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。大会决议须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,方为有效。

第六条  学院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,由基础医学院党、政、工联席会议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。根据复旦大学教代会细则应不少于本院教职工总数的20%具体规模以有利于二级教代会开展工作为原则而确定。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。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%,中层以上领导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%,女教职工和青年教工应占适当比例。 校教代会代表应是学院教代会的当然代表。

第七条  学院教代会的议题,应紧密结合基础医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问题。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,由党委召集行政、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。

第八条  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和奉献精神,办事公道正派,密切联系群众。代表的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。代表实行常任制,任期5年,可连选连任,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,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,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。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行为,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,可以罢免或撤换代表资格。

第九条  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,对本单位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、建议和提案。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,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。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,认真做好本职工作,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,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。

第十条  学院工会是基础医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。在学院党委领导下,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,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,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、交办和督促办理、督促检查学院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。

第十一条  基础医学院二级教代会会由预备会议式会议组成,正式议议程主要

1、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作工作报告;

2、分管领导作财务工作等专题报告;

3、党政领导干部作述职述廉报告,与会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;

4、工会主席作教代会工作报告含工会工作及财务报告

5、代表就会议报告、决议、决定进行讨论、审议;对决议、决定进行表决,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;

6、其他需要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。

第十二条 本细则解释权归复旦大学基础医学院工会所有。

 

复旦大学基础医学院

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